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实施前提主要涉及到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对于那些可能被判
处罚金、
拘役或独立适用
罚金刑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其次,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仍不足以达到排除社会危害风险的罪犯;
最后,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罪犯患有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也可考虑适用取保候审。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在
盗窃罪中,若
赃物未能及时归还,是否能够适用取保候审。然而,盗窃罪赃物未能及时归还,往往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可能性,这无疑将被视为社会危害性评估中的一项重要考量因素。如果法院、检察机关或公安部门认为这种行为可能对案件的正常审理进程或社会治安造成潜在威胁,他们可能会慎重考虑是否适用取保候审。因此,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能否适用取保候审需视具体案情而定,由司法机构进行全面权衡和判断。如果赃物未能及时归还的行为被认定为对社会安全构成重大威胁,那么取保候审的适用就很可能受到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