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权力可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对符合要求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实施。尽管此项条款并未明确指出是否可以进行集体
申请取保候审,但是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分析,只要符合相关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了上述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便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因此,从理论层面来说,若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满足了上述情形之一,他们是有权分别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的,但这还需结合具体案情与
司法机关的判断进行综合考虑。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能否进行集体申请取保候审,以及具体的操作方式,都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来加以确定。倘若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具有相似性,并且均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那么他们或许有机会获得批准进行集体申请取保候审。然而,这必须严格遵守司法机关的程序规范和相关规定,而非仅仅基于法律条文便轻易做出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