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款之规定,取保候审这一司法措施可适用于多种情况,例如在可能被判处
管制类
刑罚、
拘役或可以独立适用
附加刑;或者在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性时,均可考虑采用此种方式。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盗窃物品本身并不是决定能否进行取保候审的唯一因素,更为重要的是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满足上述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为涉嫌盗窃而可能面临上述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
刑事责任,同时也符合取保候审的其他相关要求,那么他们便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反之,若其不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则无法获得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