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倘若有人在明知他人借由信息网络展开
犯罪活动之时,仍继续向对方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并且所涉
情节严重的话,此人则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的
民事责任。若涉及到
单位犯罪的情况,相关单位将会被判
处罚金,同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也应按照上述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罚。在您所描述的情形下,若
违法所得已全数上缴,这或许可以视作一种悔过自新的表现,从而在
量刑过程中得到适当的考量。然而,这并不代表
犯罪行为本身就能够因此获得减轻或豁免
刑罚的待遇。在做出判决时,法官会全面权衡各类因素,如
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者的悔过表现、犯罪所带来的后果、社会危害程度等等,以确定最终的刑罚执行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