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乃是
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强硬性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在未被
羁押的状态下,也能顺利地接受相关部门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然而,此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在
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必须
传唤被取保候审者,仅仅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且在此期间内,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与审判工作都不应间断。无疑,这就意味着若
经办人员确有必要对被取保候审者进行询问,以便进一步推动案件的进展,那么此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然而,是否予以传唤则需依据案件的实际状况及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所必需的因素来综合考虑。因此,是否传唤被取保候审者并非由本条款直接规定,而应由负责侦查的机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来独立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