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残杀列入濒危物种名单的野生动物的行为,无疑会被认定为构成了对珍稀和濒危野生动植物
犯罪。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款之规定,如果有人进行了非法狩猎、杀害受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又或者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购买、运输、销售受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和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那么该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具体而言,此类罪犯将可能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以及相应的
罚金;
若情节较为严重,将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
而当情节特别恶劣时,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被判没收
个人财产。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