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惩处的具体执行方式由法院依法进行裁决和最终确认。
在此之前,检察院有权依据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等因素,向法院
提起公诉并提供相应的
量刑建议,但其并不具备直接的裁判权。
当人
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量刑建议存在明显不当,或是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对相关建议持有异议时,检察院有义务根据实际情况对量刑建议进行适当调整。
《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
对于
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
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
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
犯罪事实的;
(四)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
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