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七十九条明文规定,人
民法院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适用的取保候审措施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而对于
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均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及审理工作。若经审查发现不应再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已届满,应立即解除相关
强制措施,并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