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对于涉及经济类
犯罪的嫌疑犯或被告是否能够被准许申请
办理取保候审的事宜,必须要根据案情的特殊性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若在经济类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满足了该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如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风险,又或者是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的风险,亦或是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案件尚待处理完毕且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下,那么他们便具备了
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反之,若未能满足上述条件,则将无法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