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法理论中,针对
盗窃罪受损财产
经济损失数额的计算主要依据于被盗物品实际价值的体现。若被盗物品存在确切的市场参考价格,则该经济损失便可根据被盗物品的市场价值予以准确衡量。然而,对于一些无法轻易确定价值的被盗物品而言,或许需借助专业鉴定和评估手段以确认其真实价值。鉴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指出,盗窃罪所面临的惩罚与被盗物品的价值息息相关,物品价值越高,相应的
违法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会随之加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被盗物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额度往往对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
判刑有着直接且重大的影响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