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
赔偿请求人,乃是指那些在遭受
行政行为侵害之后,依法享有获得赔偿权利的公民、
法人或者是其他类型的机构团体。
而
赔偿义务机关,这是指当
行政机关实施了不正当的行政行为,进而导致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时,有责任和义务代表国家来承担起赔偿相关责任的行政主体。
我国现行制定的《
国家赔偿法》中明确规定,只要行政机关在执行其职务过程中,侵犯到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其就必须成为赔偿义务机关之一的角色。
《国家赔偿法》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
继承人和其他有
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