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明确认识到,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能自主实施的
民事行为并非当然地归于无效;
事实上,当其做出的行为只是单纯获取利益且与之生理年龄及智力水平相符时,这些行为都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审理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审视其所采取的是否为纯粹获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水平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然后据此对其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做出裁决。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
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