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行业之中,关于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我们需满足以下三项必要条件:
首先,
保险事故的发生原因以及所涉损失标的皆应属于保险责任的覆盖范畴;
其次,保险事故的引发原因明确指向由第三方负有过失责任,即
肇事方需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向被保险方提供相应的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如此,被保险方可将其享有的代位求偿权转让予保险人;
最后,保险人仅在依照合同约定为
被保险人履行了相应
赔偿义务之后,方能依法享有该等权利。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达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就相应保险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已经通知到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者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