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建筑工程实践过程中,分包款项系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支付的用于表彰其已顺利完成某部分工程施工任务的价格策略。
具体而言,总包单位作为项目全局的重要管理机构,肩负着项目整体的运作管控重任;而分包单位则在总包单位的指导与监督下,分别承担着整个施工过程中各个部分或子环节的具体施工职责。
在此种分包关系的构建下,总包单位并未脱离
承包合作关系,反倒是需对分包单位所践行的工作成果向发包方承担起
连带责任的重担。
《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