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轨生子是否构成
重婚罪这一问题,答案并非绝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具体规定来看,出轨生子并不必然涉及到重婚的事实。
然而,假如能够证明该
行为人事先就已经与他人存在以夫妻名义共
同居住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判定为构成了重婚罪。
反之,如果不能满足重婚罪的构成要素,或许会被评定为背离了社会的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原则,但是无论如何也无法归类于
刑事犯罪。
重婚罪的
定罪标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与自己合法配偶进行
婚姻登记之后,再次与另一个异性进行婚姻登记,这就构成了两次法律婚姻;
其次,行为人与自己的前任合法配偶进行婚姻登记,
然后又与另一个异性并无正式婚姻登记却在实际生活中扮演夫妻关系,如此便形成了先法律婚后
事实婚姻型;
此外,行为人与自己的合法配偶以及另外一个异性均未进行过婚姻登记,可是他们之前或同时曾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是构成重婚罪的一种情况,即为两个事实婚姻的重婚形态;
最后一类情形为:
行为人在未与其合法配偶办理婚姻登记的前提下,实际上已经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后来又与另外一个女性进行婚姻登记,同样属于违反重婚罪的范畴,此时可称为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姻型。
至于针对出轨生子的已有司法判定标准,具体包括:
第一,如果行为人在与合法伴侣进行婚姻登记后,仍然与其他女性生育孩子,又或是明明知道别人已经拥有合法配偶,还故意与其生育子女的行为,那么这将会被处以至少两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第二点,假如行为人明知对方为现役军人的配偶时,依旧与其保持同居或
结婚生子,那么这样的行为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
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