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采用
有限合伙企业这一持有股份的平台并依照特定的
合伙协议对员工、离职以及无条件
退股等环节进行详细约定的话,便可在法律层面上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与支持。
实际上,此议题所牵涉的不只是离职后应对措施的探讨和安排,更重要的是如何为参与激励计划的人员提供清晰明确的退出渠道与流程。
《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
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
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
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