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无偿代驾的情况下,应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主要责任,然而当代驾人员存有故意或者严重过失的情形时,亦需要对其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负有
连带责任。
该类普遍存在于朋友亲人之间的无偿代驾行动,实际上应当视为一种无私奉献的互助行为。
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的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员,在执行相关帮工任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由接受帮助之人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而若受助者明确表示婉拒帮工服务,则无需对此负责。
唯有当帮工人员存有刻意或者严重过失的情况下,
赔偿权益方有权要求帮工人员和接受帮助之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此种情况下必将依法裁定支持。
(二)在车主雇用他人代驾行事的情况下,应首先由既有的保险公司承担其赔偿责任,尤其当其所支付的
赔偿金额超过
保险理赔限额之时,超出部分常常需由车主自行承担。
然而,若是由于代驾人员本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他人身体受到损害的,他们同样应当负起连带责任,并向
受害人全额赔偿。
在这样的状况下,车主与代驾者之间所建立的关系业已转变成为
雇佣关系。
(三)对于那些选择寻求公司进行代驾服务的车主来说,首先应当由保险人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若保险金额不足以充分赔偿受害
人损失时,此部分赔偿责任将交由正规的代驾公司来承担。
车主要想提前享受代驾服务,务必先与正规的代驾公司签署正式的书面代驾
服务合同,如此便可确立双方之间的委托
代理关系。
(四)针对酒店提供的免费代驾服务而言,应先行通过保险理赔来解决,若保险赔付仍然无法弥补受害者全部损失,再由酒店来承担合同之中约定的赔偿责任。
有些酒店会专为饮酒过量之顾客提供此类免付费的代驾服务,这种服务实际上即是餐饮消费的一部分延伸,也是消费行为的后续延续,乃是
消费者与酒店之间订立的消费服务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元素。
如果应对酒店的这一代驾服务引发了交通事故,那么这家酒店就等同于未能履行妥善安排顾客安全到达目的地的基本义务,已然违背了双方早前签定的
合同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
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