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保险
机动车在
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其自身人员或
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受损害者人身伤亡或者
财产损失时,根据国家相关
法规及行业规定,需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其保险责任额度范围之内给予应有的
赔偿。
具体的理赔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机动车如果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有责任的情况下,相应的赔偿限额如下:
1.对于死亡和残疾方面的赔偿限额为18万元;
2.针对
医疗费用方面的赔偿限额为
1.8万元;
3.对于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限额为2千元。
其次,如果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不负有责任,那么相应的赔偿额度如下:
1.死亡和残疾方面的赔偿限额为
1.8万元;
2.医疗费用方面的赔偿限额为
1.8千元;
3.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限额仅为100元。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
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
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