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当司法机构对他人的银行卡实施冻结措施时,理应在适当时间内通知到
当事人本人。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明文规定,负责执行调查取证、扣押物品和冻洁财产等职责的国家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做出相应的决定,并且将该决定有效地传达给
被执行人和
申请执行人。
人
民法院在
强制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手段主要包括查询、冻结以及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存款余额。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