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被关押人员在解除
拘留日这一天会被释放,然而具体的释放时间则受法律
法规的制约和
拘役所内部制度的规约。
例如,假设某人在上午10点钟被分配至拘役所进行拘役,那么其真正意义上的解除拘留日期就是根据拘役时间所计算出来的对应之日,并且该日不必与拘役开始日期相同。
因此,拘留所实际释放被拘禁者的日期并无特别设定,只要能在到期当日或者次日释放即可。
一般而言,被拘禁者通常会在早晨拘役所警察上班前接受点名安排,随后在警察进行工作交接时正式获释,以确保整个过程的连贯性。
至于确切的释放时间,由于暂无相关政策或规定,我们无法提供更为精确的解答。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
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