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司法相关
法规规定,对于由人
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处置的各类案件,自受理
立案之日起应在六个月份内予以审结。
若存在特殊情形需延长期限者,必须经由该院的院长批准,且可再延长六个月。
倘若仍需进一步延长,则须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并获批准方可。
兹列出各项可能影响审判进度的延长期限的法定情形:
(一)包括新增
证人需出庭作证、收集新
物证以及再次举办公证/现场勘验等事项;
(二)在检察官发现对
当事人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
补充侦查时,依法有权提出建议,这时检察院应对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
(三)当申请回避对案件审判流程产生阻碍之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
证据,
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