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是什么(一)本罪所侵犯的法益为公司、企事业
法人或其他团体组织的财产所有权。
(二)从客观层面上看,本罪的构成要素主要涉及滥用职务权力侵吞或
窃取正式被指定归属的单位财物,并且动用的金额需要达到法律规定的界限。
(三)就主体的资格要求而言,本罪仅针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个体生效,具体来说就是指受雇于公司、企事业法人或其他团体组织的员工。
(四)从主观立场分析,本罪所要求的
犯罪意识形态为直接故意,旨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占有单位钱财。
这意味着
行为人有通过此种方式获取对所在单位财物使用、收益、分配等权益的法定欲望。
即使最终能否实现这些合法权益也不会改变其构成犯罪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