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法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
盗窃行为的判罚是以其
盗窃金额大小作为主要依据的。
在刑法学界广泛认可的一种观点中,认为当盗窃所涉及的公私财物价值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时,便可被判定为违反了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构成“
数额较大”的
犯罪事实。
而在同等情况下,若该
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金额增大到人民币30,000元至50,0000元之间,那么就应该划归为“
数额巨大”的范畴之内;
至于金额高达人民币300,000元以上者,无疑是相当严重的犯罪行为,可以被视为“
数额特别巨大”的
犯罪类型,对应的刑期将会从三年
有期徒刑上升至十年有期徒刑,当然,以上惩处都是在满足
罚金要求的前提条件下执行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
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
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