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刑事司法程序中会遵循以下步骤:
首先执行
逮捕,随后进行
审查起诉阶段。
所谓逮捕,简言之就是由公安部门为了防范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干扰刑事司法进程做出不当行为,依法暂时剥夺其自由权的
法律强制手段。
至于审查逮捕环节,这充分展示了我国严谨的刑事司法制度,即将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完成对案件的调查侦破工作之后,将相关资料上报检察机关进行审判,决定是否予以犯罪嫌疑人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
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