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
减刑的许可不仅依赖于所
犯罪行的性质,还与
犯罪情节有着紧密联系。
关于哪些类型的罪犯将无法获得减刑或受到减刑限制的相关规定如下:
(1)对于被判以
死刑且
缓期执行的
累犯,以及因
蓄意谋杀、强奸、
抢劫、
绑架、
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及参与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而被判以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者,人
民法院可根据其
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形以及环境等因素,斟酌决定是否对其同时实施限制减刑。
(2)对于涉及
贪污罪的犯罪分子,若其被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且已执行二年后依法变更为无期
徒刑,则需终身服刑不得享有减刑、
假释的权利。
依照我国《
刑法》的规定,减刑的申请应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减刑建议书,然后由法院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审理。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确实表示悔改并有实际
立功举动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给予相应的减刑
处罚。
然而,所有的减刑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方可执行,非经法定程序,凡擅自减轻
刑罚都是不允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