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当事人,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向其所在单位发出通知。
关于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问题,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
民法院依据案件实际状况,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时,应当依法责令其提出保
证人或缴纳
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