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年前发生的借款,如今仍然具备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资格。
通常情况下,针对一般
债务的
诉讼时效应遵循3年这个期限。
然而,在这十年内若原告始终采取过相应的
催款行动,如发送短信、拨打电话等方式,则这些行为均可作为原告在
诉讼时效期内曾经主张权益的证明,进而导致该
借条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为三年。
假如
债权人确实在三年后仍未曾与
债务人取得任何联系,那么诉讼时效将被认定为完全期满。
然而,倘若在此情况下,债权人能够与债务方就偿还事宜进行谈判并成功达成新的
还款协议,那么将有可能再度建立起新
债权债务关系,并依然受到法律保护。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