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广告主体的广告主们、让我们深度剖析一番吧。
广告主、广告
代理制作者以及广告发布者们都需要客观真实地宣传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不能故意采取任何形式的
虚假宣传,这才是值得推崇的正确做法呢。
璀璨夺目的“结果”分析在这里,广告主们。
你们的
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是否已经达到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从而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这种情况可是十分危险的呢。
我们再来看看主观层面的相关问题。
在主观方面,广告业界的专家们需要明确知道哪些情况属于明知或者应该知道的,对于那些虚假广告是要负起法律责任的;然而对于广大的广告主们,无论如何他们的主观心态是怎样的,都必须得对所发布的虚假广告负责,这同样也是不容置疑的。
《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
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
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
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