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未主动去查询或监控
债务人子女的储蓄账户情况。
因为,
债务通常仅限于各别
当事人本身,即便是其家人亦无义务代为清偿,故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法院并不主张直接调查债务人子女的银行账户及存款信息。
然而,如若债务人存在刻意转移资产之行为,企图规避自身的
债务清偿责任并将资产转至子女名下,那么法院将会以
债权人的身份对该笔存款采取行动;并且,一旦经过严谨的事实核查结果证实了债务人确实存在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法院将依法对其名下转给子女的财产实施查封乃至冻结等措施。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
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
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