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共提供了两种
赡养父母等亲属的
个税抵扣申请方式:
第一种是选择进行"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的申请途径,在此情况下,纳税人将直接向主管税务机构提交所需信息以供核实和审批;
然而由于本批次申请方式的具体流程,扣缴单位无法获取到有关专项附加扣除的详细信息;而第二种方式则是借助于"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申请途径,即由所在单位通过扣缴端专用软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功能模块,选择需要进行实时同步的专项项目,并通过点击【更新】按钮来获取已选择企业扣缴申报方案的职工所提供的各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此过程中,纳税人可以在预缴阶段就可以享受到相应的税收抵扣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
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