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法院对于
夫妻共同财产的
强制执行问题时,我们需区别两种不同情况来对此作出判断。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
若强制执行所针对的
债务实际上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然而在
诉讼期间,
债权人仅向法院仅提起了对其中一方的
诉讼请求,且在进行强制执行时希望能将双方财产都纳入清偿范围之内,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示增加
被执行人。
这样的情况常常会要求债权人寻求其他方法(比如另外提
起诉讼等)来解决问题,或是依照
诉讼过程中对应的规定,处理关于
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事项。
一旦成功地追加了夫妻中的另一方作为
债务人参与进来,那么显然可以依法执行到夫妻的
共同财产,并可以就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予以偿还。
而第二种情况则是:
倘若强制执行所针对的债务确实只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法院
申请执行该债务人名下的全部财产,这其中当然也包含了债务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拥有的那份权益。
例如:
在一对夫妇婚后购置的一套房屋中,债务人享有50%的权益份额,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同样具有
申请强制执行该50%权益份额的权利。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
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
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