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的制度下,被告人身心均获得短暂的自由,但同时依旧需要遵守诸多规定和限制。
通常情况下,被告不得擅自逃离居住地所在市、县级行政区域,如若要离境,必须向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阐明具体缘由、目的地以及预计逗留时间,同时
保证按期返回。
如果取得批准,则在出境期间需听从执行机关指令,并可能随时面临被召回的风险;未经许可而擅
自离境,那么此前的取保候审有可能失效,并且可能再次被
逮捕。
因此,在
取保候审期间,若欲离境则务必慎重考虑,最好先行与执行机关进行咨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