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有力的
证据,但必须要强调的是,这些聊天记录需要以合法的方式进行收集,并保持其连贯性和真实性。
聊天记录作为一种典型的电子数据形式,被允许用于
司法程序中作为有力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