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10月9日这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日子里,我国政府宣布全面废止实行长达半个多世纪之久的利息所得税收制度。
而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对于利息所得的征税经历了从首次在1950年的立法中予以确立、税率高达10%(之后有所降低至5%),到1959年暂停征收,直至1999年再度实施并且延续至今的过程。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1950年制定的《利息所得税条例》就已经对存款利息的收益设定了征税标准。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应当依照本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