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该案件未涉及任何财产关系,
律师费用为每件800元至10000元之间;而如果涉及财产关系,则需额外支付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元至2000元。对于争议财产标的额超出1万元的情况,则需按照阶段性累进计算方式分段进行收费。具体计费方式如下:争议标的额在10001元至100000元范围内的,适用5%~6%的收费比率;争议标的额在1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适用4%~5%的收费比率;争议标的额在1000001元至5000000元的,适用3%~4%的收费比率;争议标的额在5000001元至10000000元的,适用2%~3%的收费比率;争议标的额在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的,适用1%~2%的收费比率;最后,当争议标的额超过50000001元时,则收取0.5%~1%的费用。
(一)此阶段中,如果无需处理财产关系,
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费用应在1500元至12000元之间;若涉及到财产关系问题,则其收费标准依照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
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的70%予以执行,最低不应低于2000元。
(二)在审判阶段,对于没有财产关系纷争的案件,律师费用如下:作为被告方
辩护人,费用每件应在2500元至20000元之间,担任
自诉人和受害者
诉讼代理人的费用应在每件2000元至15000元之间。而对于那些已涉及财产关系问题的案件,其律师费用则参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来制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
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
国家赔偿案件;(四)为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
申诉和控告、
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
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