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之际,应尽快解除该项措施,然决不能误解为案件已调查完毕或完成。
1.
监视居住乃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一种形式,其
有效期最长达六个月,当此
期限届满时,务必进行解除或是变更为其他有效的强制手段。
唯有在检察机关撤回本案,或是经过
司法机关的判决以及不
起诉决定,方能视作调查结束,从而得以迎刃而解。
2.监视居住期限临近之日,公安机关将自动解除相关强制措施。
若案件尚未查出任何端倪,这并非表示无需担心或调查已然终止,而是需要进一步展开深入侦查工作,不得中断对
犯罪嫌疑人的调查行动。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