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两家或更多公司可采取两种方式实现合并操作:
新设合并与
吸收合并。
其中,吸收合并是将两间相继存在的公司合并成一家全新的公司,并使被合并方原有的全部资产转化为合并方的相应资产,在这个过程中,参与合并操作的仅涉及两家公司;而新设合并则是指,合并后的新公司继存于先前的两家公司,在此过程中国有三家公司参与进合并运营之中。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
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