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不同的情形而言。
如果
盗窃者在司法机构尚未查觉其
犯罪行为,或者虽然已经察觉但尚未对其展开讯问及采取相应法律手段之时,便主动向相关部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身的
犯罪事实,那么这种属于
主动投案的行为,便能够形成
自首之效,将直接对其所触犯的盗窃罪的
刑罚产生影响,可能会获得减轻或是从宽处理的判决结果。
更进一步来说,若
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的话,还有可能避免受到
刑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
: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