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申请人亲赴拟迁入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进行申办事项的申报工作,且在
递交相关材料时务必符合以下要求:
(1)有明确的投靠申请;
(2)需呈上投靠者与被投靠者各自的居民
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
(3)提供双方之间具有
法律效力的关系证明文件;
(4)被投靠方的
房屋产权凭证以及其亲自签署并同意投靠迁入的声明书。
另外,还需附带迁入地的村(社区)委员会开具的确认其可以入户居住的书面证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
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