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新版
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在
执行程序中所采取的冻结存款措施,其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年;而对于查扣动产的情形来说,其期限则可以达到2年之久;
最后,关于对不动产以及其他类型财产进行查封和冻结的情况,其期限也不得超过3年,并且在上述
期限届满之后,仍然可以根据特定条件延续之前已经设定的查封及冻结权利。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
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
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