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机动车固定牌照的表面出现严重磨损或破损以致无法辨认的情况时,机动车拥有者应及时向其所属地区的车辆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补办及替换操作。在正式提出申请前,机动车拥有者应事先准备好相关申请表格,同时提供有效的
身份证明文件。车辆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会对提交的相关证明与凭证进行详细审阅与核实。如发现机动车固定牌照尚未有遗失、丧失或破损的情况,他们将从受理之日起算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为申请人补发、更新牌照,并且
保证原有的机动车牌照号码保持不变。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
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