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
人事纠纷案的请求
仲裁的时效期限定为一年,自相关方明确意识到或应该意识到他们所应享有的权益受到损害之时开始计算。对于在
劳动关系持
续期间因未能及时支付
劳动报酬而导致的争议,遭受不公正待遇的
劳动者在向仲裁机构提出
申诉时不受时效期限的制约。如果遇到不可抗拒之力或者存在其他正当的理由使案件暂停处理,则在中断的时效期原因得以消除之日开始,
仲裁时效期限将重新开始计算。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
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