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居民
身份证办理过程中,在旧身份证仍在
有效期内的情况下,它仍然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效力,可以继续作为有效证件进行使用。而当新身份证正式发放完毕且领取到手时,应当将已到期的旧身份证提交至
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作统一处理。
然而,如果在居民身份证办理期间,旧的身份证恰好已经超过有效期,那么便失去了其合法性和有效性,无法再继续用于任何需要验证身份的场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