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应对交通
意外事件时,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
暂扣涉案的
交通肇事车辆、可疑车辆以及车辆的相关行驶证明和驾驶员的驾驶执照等证件,同时必须向被扣留人员开局正式的暂扣凭证。鉴于鉴定与检验的实际需求,公安机关对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可疑车辆、车辆的牌照与驾照等的时间限制原则上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
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
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
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