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政策,当失信人士成功修复其信用问题并解除相应限制之后,他们在
征信系统中的不良记录将在五年以后自动删除。这是因为,征信管理部门通常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将会从负面行为或是事件结束之时开始计算为期五年,一旦过了这个时限,这些信息便会被准时地清除。
然而,作为
司法机关的法院也有权直接删除失信者的相关信息。这类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受影响的
当事人已与
被执行人达成并已实际履行的
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完成了生效法律文件规定的所有义务,或者是人
民法院已经全面执行完毕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
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