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的调查与审理过程中,除了
辩护人本人有权自行进行辩护之外,他们亦可依法委托他人代行其辩护职责。具体而言,以下人员均有资格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经合法认证并具有代行人辩护职能的执业律师;
(二)由社会公众团体或
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告人所在工作单位推荐的合适人员;
(三)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等作为其亲属与朋友,他们也有权
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理相关事宜。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
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
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
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