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取得原告递送之
传票和
起诉书副本以后,倘若决定提交书面
答辩状进行回应,则必须基于该副本撰写,同时应当在答辩状末尾环节进行阐述概括,以凝练地表述答辩状全文。换句话说,融入一段短文,对答辩状作全面摘要,侧重点在于针对起诉书副本所揭示的争议点进行反驳与澄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