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与
缺陷责任期二者之间主要差异在于其所涉及到的相关概念不尽相同。
具体而言,缺陷责任期,实质上是指
承包商需依据契约中的规定,而承担对工程所存在的任何缺陷进行修复的职责,同时发包方亦需在此期间内预留一定比例的质量
保证金以便承包商实施必要的修复工作,通常情况下这一期限为一年整。
然而,保修期则是指在承包商按合约要求完成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进一步承担对工程实施保修义务的期限,该期限通常根据具体合同细则加以明确,但是其具体时间并不确定,是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当日开始计算。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
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