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诬告陷害的行为并不属于能够允许发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亦无法据此提出经济
损害赔偿的请求。
然而,倘若因被告人为实施
犯罪行为而导致
被害人遭受了物质上的损失,则在
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该被害人有权利直接发起刑附
民诉讼。
当被害人不复存在或已失去
行为能力时,其
法定代理人以及
近亲属都将有权代为发起刑附民
诉讼。
另外,若涉及到国有财产、
集体财产的损失,那么,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时,可同时发起刑附民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被害
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
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