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内,对于某些
当事人因不知情而导致其在某种情况下无法对某笔交易或行动承担相应责任这一点,有着明确的理论支持和实践应用。
根据相关规定与司法实践,当事人若能举证说明自己并不知晓实施相关行为可能涉及到
违法,则其无需为这种行为负
刑事责任,更不用说会面临着被
判刑以及身陷囹圄的风险了。
然而,假如存在其他充足的
证据能证实当事人已经明晰地预见到了自身行为所带来的潜在危害性,那么即便拥有相反的证据,试图声称该当事人并未意识到或不清楚相关事实的说法,也不能够作为摆脱相关指控及
处罚的理由。
换句话说,如果能够通过严谨的调查和取证证明,当事人已经确切知道其行为将产生轻微的
犯罪效果,那么,即使其在一开始可能不理解或不明白其中的全部细节,根据
定罪量刑的原则,仍然可以判定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
无罪判决;
(三)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